普陀区出台对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政策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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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残疾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从今年起,我区对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凡具有普陀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并依法在普陀区社会保险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均申请补贴。
政策规定:(一)对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每年对其个人缴纳部分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低保、低保边缘户为普陀区最低年缴费标准的60%;其他对象为普陀区最低年缴费标准的30%。(二)补贴资金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办法,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